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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
来源: 本站原创 作者:匿名 发表日期: 2012-05-15 12:19:17 阅读次数: 2740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

 
  • 颁布日期:2002-11-25
  • 实施日期:
  • 时 效 性:有效
  • 发文文号:
  • 颁布单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
 (2002年11月2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13号公布 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行使监管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等法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授权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复议机关是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依法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对被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

 

  第四条 中国证监会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机构)代表中国证监会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
  (四)处理或者转送对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
  (五)对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授权组织违反《行政复议法》及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第六条 行政复议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
  (二)审查行政复议案件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执法;
  (三)依法保障行政复议参加入的合法权利;
  (四)维护国家利益,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行政复议范围



 

  第七条 行政复议申请人对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授权组织作出的、符合《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申请行政复议。但对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授权组织的下列行为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一)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授权组织对其工作人员作出的行政处分以及其他人事处理决定;
  (二)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授权组织对证券、期货民事争议所作的调解行为;
  (三)不具有强制力的证券、期货行政指导行为;
  (四)驳回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授权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五)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授权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但法律、法规和规章除外。

第三章 行政复议的申请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授权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经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审查同意,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第十条 依照本办法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是行政复议的申请人。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合并、分立或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授权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授权组织是被申请人。
  对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律、法规授权其他机构或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该被授权的机构或组织是被申请人。
  对受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委托的机构或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委托的机构是被申请人。
  对两个或两个以上派出机构或授权组织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构或组织是共同被申请人。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构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权力的机构或组织是被申请人;没有继续行使权力的机构或组织的,决定撤销、的机关是被申请人。

 

  第十二条 与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也可以通知上述人员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参加行政复议的第三人有权提出与所参加的行政复议有关的主张。

 

  第十三条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代理人代为申请和参加行政复议。
  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和参加行政复议时,应向行政复议机关提交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出示委托人及代理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第十四条 对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授权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提起行政复议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
  对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国务院申请最终裁决;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制作笔录,由申请人签字。
  行政复议申请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二)行政复议的请求;
  (三)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
  (四)行政复议决定送达的地址;
  (五)申请行政复议的时间。

 

  第十六条 申请人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受理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申请人不得再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与人民法院同时受理的,由当事人选择参加行政复议或参加行政诉讼。

第四章 行政复议的受理



 

  第十七条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制作《不予受理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
  (一)行政复议申请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延长期限理由的;
  (二)没有明确的被申请人的;
  (三)不具备申请人资格的;
  (四)没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主要事实根据的;
  (五)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管辖的行政复议范围的;
  (六)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
  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九条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第五章 行政复议决定



 

  第二十条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资料。
  被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答复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被申请人基本情况;
  (二)被申请人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所认定的事实、掌握的证据及适用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有关事实的陈述应当注明相应的证据及证据的来源;
  (三)对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中陈述的事实和理由逐条提出答辩并进行相应的举证;
  (四)结论;
  (五)作出书面答复的时间,被申请人签章。
  被申请人所提交的有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应当按规定装订成卷。
  对中国证监会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复议的,由中国证监会具体承办相关业务的职能部门按照上述规定提交书面答复。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和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
  查阅材料时,按下列程序和要求办理:
  (一)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并经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审查同意;
  (二)查阅时,应有行政复议机关工作人员在场;
  (三)申请人、第三人不得涂改、毁损、拆换、取走、增添查阅的材料;未经行政复议机关同意,不得进行复印、翻拍、翻录。

 

  第二十三条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

 

  第二十四条 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
  行政复议终止,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通知申请人、第三人与被申请人。

 

  第二十五条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并制作《行政复议中止通知书》,通知申请人、第三人与被申请人:
  (一)《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
  (二)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三)申请人死亡,需要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
  (四)申请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五)要依据司法机关、其他行政机关、组织的决定或者结论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行政复议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与适当性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般的行政复议申请,由行政复议机构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同意后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行政复议申请,由行政复议机构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经中国证监会复议与诉讼委员会集体讨论,提出行政复议意见,报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同意后决定。

 

  第二十七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文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的规定执行。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十九条 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责令履行通知书》责令限期履行。
  对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被申请人及有关责任人员,由中国证监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十条 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由中国证监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行政复议机关工作人员及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活动中,有违反《行政复议法》及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的,按《行政复议法》第六章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行政复议机关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复议申请过程中,可使用行政复议专用章。
  行政复议法律文书,参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法律文书格式制作。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行政复议法律文书格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律部制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法律文书格式(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电话_______年龄_______性别_______住址______邮编_______法律文书送达地址________邮编________(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________电话_______住址_________邮编_________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_________电话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电话_______年龄_____性别______住址______邮编_____
  被申请人:名称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
  行政复议请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行政复议机关)

                        申请人: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法律文书格式(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不予受理决定书

                        __________[ ]  号

  申请人:姓名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年龄________性别_______住址________邮编_________法律文书送达地址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住址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________电话_________)
  被申请人:名称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认为:____________,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不服本决定,可以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年  月  日
                        (行政复议专用章)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法律文书格式(三)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行政复议告知书

                        ___________[ ]号

(申请人):
  你(你单位)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对(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依法应当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接到本告知书后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第九条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自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至收到本告知书之日止的时间,不计入法定申请期限)。
  特此告知。

                        年  月  日
                        (行政复议专用章)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法律文书格式(四)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责令履行通知书

                      _______[ ]  号

(被责令履行的机关):
  (申请人)不服你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一案,本机关已作出行政复议决定(________[ ]  号),并于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送达你机关,你机关至今仍未履行。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请你机关于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履行该行政复议决定,并将履行结果书面报告本机关。
  特此通知。
                         年  月  日
                        (行政复议专用章)
  ________________
  抄送:(申请人)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法律文书格式(五)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提出答复通知书

                      ________[ ]号

(被申请人):
  (申请人)不服你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我们依法已予受理。依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现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口头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你机关,请你机关自收到申请书副本(口头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对该行政复议申请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特此通知。

                        年  月  日
                 (行政复议专用章或者法制工作机构印章)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法律文书格式(六)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停止执行通知书

                        _________[ ]号

(被申请人):
  (申请人)不服你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我们依法已予受理。(需要停止执行的事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决定自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起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之日前,停止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特此通知。

                        年  月  日
                       (行政复议专用章)

  ______________
  抄送:(申请人)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法律文书格式(七)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行政复议中止通知书

                        __________[ ]号

(申请人):
  你(你单位)不服(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我们依法已予受理,(中止审查的事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决定中止行政复议。
  特此通知。

                       年  月  日
                      (行政复议专用章)

  __________________
  抄送:(被申请人)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法律文书格式(八)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

                       _________[ ]号

(申请人):
  你(你单位)不服(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我们依法已予受理。(终止审查的事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特此通知。

                         年  月  日
                         (行政复议专用章)

  ____________
  抄送:(被申请人)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法律文书格式(九)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决定延期通知书

                       __________[ ]号

(申请人):
  你(你单位)不服(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我们已于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依法受理,因情况复杂,不能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行政复议决定延期至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作出。
  特此通知。

                       年  月  日
                       (行政复议专用章)

  ________________
  抄送:(被申请人)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法律文书格式(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行政复议决定书

                       _________[ ]号

  申请人:姓名_________年龄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住址:_________ (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______住址________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名称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人:姓名(名称)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
  申请人请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机关认为:(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适用法律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内容是否适用)。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国务院申请最终裁决,也可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自本决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年  月  日
                  (行政复议机关印章或者行政复议专用章)
——此文由连云港律师 连云港婚姻律师 连云港房地产律师 连云港公司律师(www.hao-lawyer.org/)精心收集和整理。 ——转载请注明文章来源,连云港律师 连云港婚姻律师 连云港房地产律师 连云港公司律师感谢您的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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