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律师 连云港婚姻律师 连云港房地产律师 连云港公司律师 律师简介 联系我们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 分 类 导 航
  >> 超 级 搜 索
栏  目  
类  别  
关键词  
 站内搜索  
  
  >> 热 点 新 闻
 合同债务合同债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及担保纠纷案件的  司法解释的适用和保证责任方式认定问题的批复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及担保纠纷案件的  司法解释的适用和保证责任方式认定问题的批复
来源: 本站原创 作者:匿名 发表日期: 2012-05-15 12:23:09 阅读次数: 2780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法释[2002]3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及担保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的适用和保证责任方式认定问题的批复》已于2002年11月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5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2月6日起施行。

                         二00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及担保纠纷案件的
        司法解释的适用和保证责任方式认定问题的批复
    (2002年1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56次会议通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鲁法民二字[2002]2号《关于担保法适用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94]8号《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适用于该规定施行后发生的担保纠纷案件和该规定施行前发生的尚未审结的第一审、第二审担保纠纷案件。该规定施行前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担保纠纷案件,进行再审的,不适用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生效后发生的担保行为和担保纠纷,适用担保法和担保法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二、担保法生效之前订立的保证合同中对保证责任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应当认定为一般保证。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保证人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始承担保证责任的,视为一般保证。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保证人在被保证人不履行债务时承担保证责任,且根据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本意推定不出为一般保证责任的,视为连带责任保证。
  在本批复施行前,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担保纠纷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本批复。
  此复

 

——此文由连云港律师 连云港婚姻律师 连云港房地产律师 连云港公司律师(www.hao-lawyer.org/)精心收集和整理。 ——转载请注明文章来源,连云港律师 连云港婚姻律师 连云港房地产律师 连云港公司律师感谢您的配合!
上一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已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向其他保证人行使追偿权问题的批复
下一篇: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金融争议案件仲裁费用表
 【公共评论】[目前共有0条评论] [发表评论]
暂时还没有评论
第0页,共0页,共0条评论
友情链接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连云港律师 连云港婚姻律师 连云港房地产律师 连云港公司律师
Copyright© 2012-2013 连云港律师咨询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连云港市、海州区、海连东路43号、南光大厦5层505室
连云港手机:15251212211 电话:0518-85836535 邮箱:mhflawyer@yeah.net
本站部分信息参考了法律人士的智力成果,供学习交流之用。如您不同意收录敬请有效告知,本站将立即删除! 并向您表示致敬。
技术支持:律师建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