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律师 连云港婚姻律师 连云港房地产律师 连云港公司律师 律师简介 联系我们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 分 类 导 航
  >> 超 级 搜 索
栏  目  
类  别  
关键词  
 站内搜索  
  
  >> 热 点 新 闻
 人身损害人身损害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来源: 本站转载 作者:匿名 发表日期: 2012-05-15 13:07:06 阅读次数: 2632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
 (法[2003]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2002年4月4日国务院公布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对于妥善解决医疗纠纷,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具有重要意义。现就人民法院参照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条例施行后发生的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诉到法院的,参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
  人民法院在条例施行前已经按照民法通则、原《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审理的民事案件,依法进行再审的,不适用条例的规定。
 

 

  二、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决定进行医疗事故司法鉴定的,交由条例所规定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按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组织鉴定。
  人民法院对司法鉴定申请和司法鉴定结论的审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条例实施后,人民法院审理因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民事案件,在确定医疗事故赔偿责任时,参照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和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医疗事故民事案件中遇到的其他重大问题,请及时层报我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二OO三年一月六日

——此文由连云港律师 连云港婚姻律师 连云港房地产律师 连云港公司律师(www.hao-lawyer.org/)精心收集和整理。 ——转载请注明文章来源,连云港律师 连云港婚姻律师 连云港房地产律师 连云港公司律师感谢您的配合!
上一篇:没有上一条记录
下一篇: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
 【公共评论】[目前共有0条评论] [发表评论]
暂时还没有评论
第0页,共0页,共0条评论
友情链接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连云港律师 连云港婚姻律师 连云港房地产律师 连云港公司律师
Copyright© 2012-2013 连云港律师咨询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连云港市、海州区、海连东路43号、南光大厦5层505室
连云港手机:15251212211 电话:0518-85836535 邮箱:mhflawyer@yeah.net
本站部分信息参考了法律人士的智力成果,供学习交流之用。如您不同意收录敬请有效告知,本站将立即删除! 并向您表示致敬。
技术支持:律师建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