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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事故交通事故 → 公安部关于对达到《汽车报废标准》规定的使用年限未办理延缓报废手续的车辆如何定性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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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对达到《汽车报废标准》规定的使用年限未办理延缓报废手续的车辆如何定性的批复
来源: 本站转载 作者:匿名 发表日期: 2012-05-15 13:08:59 阅读次数: 3157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安徽省公安厅:?你厅《关于对达到〈汽车报废标准〉规定的使用年限的车辆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中如何定性问题的请示》(皖公传发[2003]13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根据国务院《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原国家经贸委等6部委《汽车报废标准》(国经贸经[1997]456号)和公安部《关于实施〈汽车报废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公交管[1997]261号)的规定,对于已经达到报废标准规定的使用年限,且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合格准予延缓报废的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报废汽车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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