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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产权登记与行政诉讼案例
来源: 本站转载 作者:匿名 发表日期: 2012-05-15 13:32:12 阅读次数: 2769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房屋产权登记与行政诉讼案例

    案例一
      
      王某,建国前娶了两房妻子。当王某和他的原配夫人过世后,他的儿子就对王某第二个老婆说,现在是新社会了,应该是一夫一妻制的,我们父亲和母亲都已过世了,你也该走了。于是就找了几个人要把他父亲的这个小老婆赶走。一夫多妻是旧社会的产物,即使是国民党也是不承认的,它只是一种事实婚姻。我国在解放初期对这种遗留下来的情况,是本着在法律上平等的原则来对待的。如果这个房子发生继承,不管是大老婆还是小老婆享有同等的地位,况且这个老人在生前已经把这个房子给了他的第二个老婆,这在法律上来说应该是有效的。后来通过法院诉讼判定三间房子归小老婆所有。但他那个儿子一直不甘心,总是去她那里跟她吵,老太想一想觉得很没意思,于是就搬到乡下去了。到1988年,开始权属登记的时候,老太说在广州还有三间房子,也要进行产权登记,可是人家一查说这个房子已经有人登记过了,经问才知是她的儿子登记的。于是老太就向房管人员说明了详细情况。经调查档案,有关老头的产权证、老太的继承证明和其他继承人的放弃证明都很齐全,所以房子的产权应是老太的。所以在承办这类登记时,应该问一下还有没有其他继承人。
      
      当事人反悔,而登记的手续不严密而造成案件。有些当事人当时是处于一种真实的表示,但过了一段时间又反悔了。比如:有一个老工人有三个儿子,他自己独自在城里,在郊区盖了六间房子,每个儿子两间,但是由于他是城市户口,在郊区是不能盖房子的,当时是以儿子的名义领了建筑执照,在产权登记的时候,他认为自己年纪大了,就让他的儿子去办了产权证明。后来老人退休与老伴一起住到了郊区,由三个儿子轮流赡养,但三个儿子却不能及时很好地照顾老人。老人找律师寻求解决办法并告知这个房子其实是他盖的。律师讲既然这房子是你盖的,你就作为行政诉讼,而不要当作民事诉讼来告。于是老人就告行政机关,并要求赔偿。法院在判决时,应该是维护行政机关的权利,但是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判的是撤销行政行为。但实际上最后还是由三个儿子重新领取了产权证。这当事人反悔了原来的行为,但由于登记的手续不是很齐全,就造成了登记机关的被动。因为当时公告过,但他却不承认看到了公告,如果我们这个公告让村民委员会签字或是盖章进行证明过,也许法院的判决就不会是这种结果。
    
       第二部分想给各位汇报以下主要的案由和分析。原来我们国家指定行政诉讼法,他的主要目的是什么呢?是限制行政机关滥用职权,特别是滥用处罚权。所以行政诉讼法按照最高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只有一条是侵犯财产的,余下的大概有十几条都是量的处罚。
      主要的案件是以侵犯财产权为特点的,就是产权是我的,你证发给他了,主要是这个案由,因此行政案件这么多,占到百分之十几,和我们房管部门的执法水平不相称,一些工商税务,他们的执法水平不见得比我们高,但他们的行政案件就很少。有两个原因,一 个是人家不敢告,另外他们主要以处罚为主,很难抓他们的把柄。我们则不一样,过了多少年,这个东西还可以翻出来找后帐。
      第一种是:没有由权利人亲自申请。我们《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有一条规定,应该由权利人亲自申请,如果权利人没有时间,可以委托他人。委托熟人,比如我父亲年纪大了躺在床上,没法动,我来给他登记,就是拿了申请人的身份证和图章来盖章,现在盖章的问题大的很,所以我积极主张签字。象我们原来的产权处,有的同志去过,我们产权处门口刻章的摊大概有五六个,随便什么章都可以刻。那么盖章还有什么效力,肯定没有效力。我们常州有个案件,这个案件最后是我们胜诉的,法院办这个案件比较认真,不认真我也可能败诉。是一个继承案件,有个产权人年纪大了,过世了,留下一老太太,有四五个儿子,其中一个儿子是大款,最有钱也最不尊重父母,他把房子占着养鸟,不给老人住,老人发火了就告他赡养,法院就判他应该把老人的房子让出来,但是老人的产权是怎么领的呢,是在89年我们总登记的时候领的产权证,当时她的丈夫已经过世了,按照当时的规定,产权人有亲属的,六个子女都写了一个弃权书,让居委会盖了确实表示弃权,那个大款自己也盖了一个章。法院判他把房子让出来呢,他就提出行政诉讼,他说老太的产权不对,这个房子是我父亲的,我也是法定继承人为什么产权她一个人领?他让我们把产权证撤了,后来我们一查档案,档案上的居委会盖章都有,我说我们不能撤,当时是89年领的产权证没有理由撤。他行政诉讼的理由是什么呢,侵犯他的财产权,他说不管我占有比例是多少,你把产权证发给我母亲,我就有权利来撤。这个案件我们很棘手的,他说这个图章我从来没有过,我没有盖这个章,我没有弃权。行政案件成立以后,我们行政机关还没有办法调查,这是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法院比较认真。法院就到他的单位找他的档案上的盖章,在一张检讨书上找到了和这个章一样的图章。开庭时,法院问他有没有这个章,他说没有这个章,法院说亲自调查一份资料是你亲笔写的,在你的档案里是你原来的检查书。他无言以对,最后败诉了。反过来讲,法院如果找不到这个图章,这个案件就比较麻烦了。
      与之相反,还有一个案件,我们败诉了。败诉的原因就是弟兄两个分家,哥哥拿南面三个半间,弟弟拿北面三个半间,本来大家都盖章了,盖章之后,哥哥拿着弟弟的图章和身份证去办手续了,我们收件的同志这就有责任了,应该由权利人申请,权利人应该到我们登记机关来,或者那个人卧床不起,我们可以上门服务。一定要见到这个权利人,如果权利人确实没有时间,他应该委托,委托书是应该认定的。特别是现在有一些单位,他搞委托书,委托书是贸易公司盖个章,这种委托书十分之九是假的。贸易公司今天成立,明天就没有了,你没有办法追。所以还是强调由当事人亲自申请。如果你们那里习惯盖章了,盖章之后一定要签个名。我们收件当场签名,就是让我们登记人员看着他签,然后登谁收件呢,我也签个名,证明是我看着你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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